女子悔婚不还彩礼,看团风法院执行局怎么做?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18-02-28 08:08:21

女子悔婚不还彩礼,看团风法院执行局怎么做?

传统习俗,女方出嫁,男方需给付彩礼。近年来,结婚彩礼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不断。2018225日,农历的正月初十,团风县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彩礼纠纷案。

2015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10月,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当地风俗办理了“婚宴”。期间,张某支付了彩礼礼金现金115000元,并为王某购买了“三金”首饰一套,含项链、耳环、手镯、戒指、手链等饰品,王某也为“结婚”添置了8床棉被及生活用品。后张某催促王某领办结婚证,王某却一直拖延与张某补办结婚证。且王某一直居住在娘家,并要求悔婚。

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彩礼礼金58400元及“三金”首饰一套(项链、耳环、手镯、戒指、手链)。王某个人为结婚购置的8床棉被及生活用品归王某所有,棉被及生活用品现留在张某家中,张某应当返还给王某。

判决生效后,因女方不愿返还彩礼,男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外出务工,执行人员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

正月初十,执行人员在春节期间再次去被执行人家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终于找到被执行人及其父母,依法将其带回法院。执行员随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同到法院,双方当事人当场将金银首饰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双方开具收据并签字。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约定了返还日期,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

 

 

法官释法: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