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18-07-23 10:13:34

团风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喜讯!喜讯!

危急时刻显担当“夺刀英雄”王成荣记省高院一等功,引领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后,团风法院以工匠精神高擎精审判的大旗,厚积薄发再传佳绩。

7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团风法院民商事审判第一团队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公益案件成功入选全省法院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是全省十大经典案例中唯一一起由基层法院审理生效的民事案件,也是全市法院首例入选“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件。

 

基本案情】2003年初,方某贾庙乡某地建立小型冰铜提炼加工厂停工后,没有对剩余的含铜工业废渣和加工提炼产生的新固体废弃物予以安全处置。遗留物污染了周边土壤,危害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后,以方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本院组成副院长张火英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庭长陈浩主审、研究室主任舒小兰参与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团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贮存和提炼产生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名列的危险废物的行为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方某贮存和提炼产生的危险废物已造成其生产区周边土壤环境严重污染并具有浸出毒性的损害后果,亦证据充分。被告方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妥善处置其贮存和提炼产生的危险废物,而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湖北省博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黄石长江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的检测和评价结论佐证,法院应认定被告方某的侵权行为与已形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方某应依法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案是团风法院审理的黄冈市辖区内首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凸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起诉有较好的指导作用,案件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并邀请了相关监管职责部门及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对于督促政府相关监管职责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本案系典型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妥善处置的义务。被告方某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贮存和提炼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名列的危险废物,对其仅进行简单掩埋和直接露天堆放,经检测,该危险废物及周边土壤的砷、铜等重金属超标百倍以上,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并具有浸出毒性的损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咨询评价认为,对重金属污染不采取必要措施极易产生潜在的生态风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没有其他适格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及时清除危险废物,修复受污染的土壤,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检测报告、生态环境损害咨询评价等新的证据形式,为损害因果关系认定、损害后果评估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