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关系破裂 法院倾情调解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来源: tffy
时间:2023-05-05 15:57:22
基本案情
办案过程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处理不当可能对双方当事人子女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式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及诉求后,通过法官反复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秦某抚养,王某定期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王某、秦某同居关系的解除,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但二人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一种客观事实,不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亦不影响二人作为父母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