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关系破裂 法院倾情调解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来源: tffy 时间:2023-05-05 15:57:22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采取同等保护原则。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淋山河法庭受理一起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呵护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次开展调解,最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保障了 “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秦某(女)相识多年,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感情逐渐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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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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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处理不当可能对双方当事人子女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式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及诉求后,通过法官反复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抚养,王某定期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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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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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王某、秦同居关系的解除,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但二人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一种客观事实,不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亦不影响二人作为父母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