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团风法院推出营商新举措,7月1日起试行
2023年6月30日,团风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企诉讼保全最高额担保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为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工作要求,不断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团风县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办理工商年报、纳税申报,具备良好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域外企业适时适用。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三条 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因民事纠纷依法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企业自有厂房、生产设备等财产,为保全措施提供担保。诉讼企业在完成本院制作的《企业诉讼申请保全最高额担保承诺书》后,本院将备案在册,一年内发生的民事纠纷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企业在提供担保物最高额价值范围内不再另行提供担保。一年期届满后,企业可向本院申请续办。 第四条 诉讼企业办理保全最高额担保手续须向本院立案庭提出申请,会同本院营商办办理。填写《企业诉讼申请保全最高额担保承诺书》时须向本院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附件。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厂房、生产设备等财产必须真实存在,估报财产价值须有参考依据,是否具有权利瑕疵应予以书面说明,必要时本院予以核实。 第五条 本制度为企业诉讼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不排除因个案具体情况,经案件承办法官审核后,被要求另行提供担保。企业因申请保全错误发生赔偿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六条 在担保财产价值明显不能满足担保条件的情形出现后,诉讼企业应立即向本院报告,并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否则该企业将不再适用上述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解释权归团风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新政五问 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涉企诉讼保全最高额担保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 答:《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是团风法院为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结合团风经济体量,制定的一项“小切口”创新改革营商新举措。旨在不断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司法实践中,在法官审慎审查保全必要性及胜诉可能性的前提下,做出的诉讼保全通常存在的司法风险较低,鲜有保全错误导致赔偿的案例。加之生产经营的企业均有大量厂房、设备等资产,用企业既有财产进行担保更加可行便捷,同时更利于减轻企业支出,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2、企业如何成为《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的受益人? 答:试行期内(一年),凡在团风县市场监督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在诉前或者起诉时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会同本院营商办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本院向其颁发《团风县人民法院最高额担保卡》,用于该企业申请财产(证据)保全担保。持有《团风县人民法院最高额担保卡》的涉诉企业在一年时间内可反复使用,而无需提供其他担保。一年期届满后,企业可向本院申请续办。 3、为取得《团风县人民法院最高额担保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担保财产权属证书(能证明权利的合同)、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等。 4、实施《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会不会造成民事诉讼主体的不平等? 答:不会。《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的改革初衷系为企业申请诉讼保全降低成本、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节省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因谋求担保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费用,同时避免企业在保全环节因购买保险、谋求第三方担保耗费时间,影响保全效果。对于诉讼保全申请方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由承办案件法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慎审查办理,不排除因企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保全,也不排除因案情特殊被要求另行提供担保。故,实施《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不会造成诉讼主体的不平等,更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5、《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能否扩大使用范围? 答:试行期一年届满后,本院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视推行效果决定是否正式实施《保全最高额担保制度》,是否向本县域外企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