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tffy
时间:2026-08-10 19:55:51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6)鄂1121执恢180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晋
案外人:胡晓培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4500元
发放事由:胡晓培系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闫法官
联系电话:0713-6016180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