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探讨

作者: 林利来源: 原创 时间:2013-05-06 00:00:00

论文提要: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中之难的问题。当前法院的执行干警只要是分给他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很头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多为正在服刑人员,执行起来费时费力。就是往往执行人员付出艰辛的努力后往往也不会有很好的执行效果,所以往往对这些出力不讨好的案件搁之一旁,形成大量积案,而申请人一般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身体财产遭受损害后,经济赔偿如不能到位,势必会到法院闹,到上级部门上访,从而形成涉讼上访案件的上升,形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近十年执行工作的基层法官,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由来入手,分析了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被执行家庭困难至使案件无法执结,以及因案件未结引发的涉诉上访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同时也从调判结合、执行和解以及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方面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调判结合、执行和解、国家补偿

全文共6373字。

执行难一直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块巨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提出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各地党委、政府及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及全国法院执行干警的辛苦努力下,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使大量老案、积案得以消化,从而使涉诉上访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一些案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又是执行难中的老大难案件,骨头案件,涉及到社会稳定的案件,下面我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谈谈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一些体会及看法: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由来

在我国立法体制中来说是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为充分体现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含法人犯罪)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对被告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并做出裁判的案件。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广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两方面的执行。狭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仅指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意义所指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本文所述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取狭义之说,而且是取最狭义的一种,即排除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而仅指《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关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起的执行问题。近几年来,这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赔偿的标的额也有所增大,而自动履行率逐年降低。[]随之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而受害者得到法院的判决后,其要得到自己的利益的实现,就会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就必然进入执行程序,但这一类案件因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势必会面临以下问题:

二、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就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其被执行对象为犯罪分子,而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因家庭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而被判处刑罚后大多都在服刑,其实际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受害者不但身体遭受伤害,且在经济上也造成巨大损失,精神上也遭受打击,作为他们要求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是情由可然的。这样的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会在第一时间赶往被执行人的家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但往往执行法官面对的是一个个家徒四壁的家庭,一双双无辜的目光,因为一个罪犯在犯罪之后不光伤害了被害者的家庭,同时也对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有的犯罪份子是其家庭主要收入的来源者在其犯罪服刑后,其家庭因失去生活来源陷入困境,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巨额赔偿金额的履行,所以往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实际上很难执行到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般对立情绪非常大,受害方因犯罪分子给自己身心都造成了无比伤害,其得到赔偿是理所应当的,而往往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在旧社会“打了不罚、罚了不法”旧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我既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心强烈,二者矛盾难以调和。而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其执行目的中常常夹杂着“报复”心理,一旦人民法院未按照其要求达到目的,或法院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执行或不能完成执行到财产时,申请人就不会理智接受,会向法院提出一些过分要求,比如要求法院再多判他几年,这个执行款我就不要了等等。有的申请人,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法院对自己要求的赔偿数额判决过低,有的认为对被执行人的刑期判得过短,法院没有公正判决,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款又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会把对判决不满的情绪向执行部门发泄,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向法院施压,那么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就会应运而生,信访量也相对于其他民事执行案件要多得多了。

(三)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依法可终结执行,也可中止执行。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强烈;第二,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抚养费、抚育费,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对执行款要求迫切,如不考虑社会救济保障系统不健全的国情,一味机械地履行法律手续终结执行,势必会导致申请人生产生活陷入困境,而影响社会稳定;第三,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赔偿,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仍不能满足债权,这种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心里上一般也能接受这个结果。所以,在实践中,执行终结或中止,一般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要做很多说服工作,对有些态度反应激烈的当事人,本应可以终结的案件,也只能中止。有些可以合法中止的案件,当事人不理解,也不会轻易中止,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案件成为积案,虽然有些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考虑到申请人实际困难,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想尽很多办法,迫使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履行义务,有时甚至打法律的“擦外球”,在个别案件中,有时执行人员自掏腰包,帮助申请人,但这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得不到实现,他们就会产生报复的心理,认为别人伤害了我还造成了我的身心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也不能依法保障,就会以牙还牙,造成社会的极端不稳定,从而与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是不是就是一只拦路虎,是不可制服,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一)调判结合是我国诉讼体制的一大特点。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加强调解工作,这有利于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做到案结事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考虑到被害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又要兼顾到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根据权利自治原则,争取相关人员的同意,扩大调解赔偿主体,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外,亦可将其亲属朋友纳入诉讼的主体范围。[]对于赔偿数额大,分批给付的,可以引进担保人制度,以保证赔偿款的履行。[]

从近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向被害人支付民事赔偿金一般都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给予从轻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到死刑案件时常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能否调解结案作为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的一个关键因素。这样做的好处与依据在于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国家与社会治理打击犯罪方面的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其悔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这表明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减少,其所应受的社会非难与谴责也应相应减少,其所应受的刑罚也应相应的降低。而且,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限制死刑、控制死刑的社会大环境出发,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也是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益的事情。

刑事案件的发生有故意与过失之分,对于这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

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适用当事人为主导,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的诉讼调解模式。

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琐碎小事引发,被告人一时意气用事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酿成悲剧,被告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负罪感、悔罪意识较强,较容易主动向被害方请求民事和解。而从被害方来讲,其也较容易接受对方的悔罪。但是,被害人这种易接受悔罪的心理在客观方面却往往表现为相互矛盾的两种行为,一是积极主动地接受对方的和解;二是基于因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虽然内心愿意接受和解,但是,考虑到面子或其他周围环境的压力而表示出不愿和解的意向。由此,对这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特殊的亲情、友情、邻里等特殊关系,发挥当事人自我协商、自行和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调解时机、调解协商形式,同时人民法院并不是消极等待,而是在调解的启动、进程、终结等方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同时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模式时应注重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要使被害人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都是结案的方式之一,而且调解结案更有利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支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对于有预谋地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主要适用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调解模式。

这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较为残忍、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其悔罪的动机较为复杂,被害方与被告人一般无特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这类案件调解的启动较为容易,但是达成调解协议较为困难。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易发生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强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一方面要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伦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首先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使被告人真心悔罪服法,使其认识到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是自己真心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表示同情,但要明确具体民事赔偿的数额要体现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依法索赔,不能因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提一些不合实际、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甚至以此要挟被告人。在具体的步骤上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汇总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将汇总、梳理后的调解意见、要求再反馈给相应的当事人,以防止出现以调解为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的发生。

(二)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工作是贯穿始终的,有诉讼前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以及执行中的和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处,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同时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如有的被告人就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正,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其亲属不理解、不配合,更是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同时这些人的财产一般也为共同财产处理起来也非常困难。那么执行法官就要多做调查、多做工作,从中找到切入点,充分利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家属明白因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同时应与被执行人服刑的监狱取得联系,多方沟通,把被告人积极赔偿人作为被执行人认罪服法的良好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以促成被执行人的家属代为积极履行。同时也应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必要时也可带申请人一起去看看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使其明白,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不光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被执行人的家庭造成了伤害,使其能作出让步,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是特困群体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缓解了执行难,但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是要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所谓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严重损害继而直接影响其生存、生活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这项制度起源于汉漠拉比法典时期,兴盛于上世纪70年代,并于1985年由联合国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得到明确,如今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目前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日本于1980年颁布了亚洲第一部被害人补偿方面的法律——《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规定给付金的对象限于危害生命或身体的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者或重伤害。

在综合国力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我国已完全具备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可行的物质基础,事实上全国法院已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例如我国浙江省法院自2006年度至20074月份,全省法院已对923名当事人发放救助款563.76万元,解决一部分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吃饭、医疗等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

虽然司法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但因司法救助基金有限,在刑事案件高发的今天,难免会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只有在健全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情况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切实实现社会正义,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月第1版,第211页。

[]吴兢:《执行威慑机制,盼国家立法撑腰》,载2007516日《人民日报》第十三版。

[]夏憬宏、杨石明主编:《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6月第1版,第475页。

[]仇慎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2007523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朱霖:《建立刑事被告人补偿制度初探》,载2007125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余建华:《让困难群众感受司法温暖》,载2007520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