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意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7-08-13 16:22:38

用人单位注意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6月,团风县法院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就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工伤职工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予以裁判,判决某企业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0708.21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某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以当地同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单位职工杜某的工伤保险费用。后该职工在劳动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在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中,该职工发现自己依法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款与社保部门实际核赔的工伤保险款有巨大差距,在与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与该企业多次协商无法解决后,该工伤职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按照本单位该职工的工资总额予以核算,工资总额应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该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已在庭审中予以确认。该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法即为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被告未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致使原告获得的社保部门核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故被告依法应补足原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用人单位不仅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要足额。否则发生工伤事故,赔偿的损失远高于工伤保险费,加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成本。同时也造成工伤职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