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细致办好“小案件” 护航营商“大环境”

来源: tffy 时间:2023-09-04 11:00:50

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办理一起案件时,拒绝了当事人追加某钢构企业作为被告的申请,而是根据现有证据及多次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判决,当事人反而对法院的做法表示高度赞扬,这是为何?





基本案情

万某系某钢构公司在江西宝成某项目的内部承包人。2016年,被告万某与原告陈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安排货车从团风某钢构公司厂部到江西宝成某项目部来回运送材料。原告依约先后为被告运送四车货物共计运费14400元。后陈某多次向万某催要托运货物的运费,万某均未支付。陈某将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支付运费14400元。




办案情况

庭审时,万某称自己作为某钢构公司驻江西宝成某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与原告联系运输系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运输费应该由某钢构公司承担,要求追加某钢构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简单地追加某钢构公司为被告,可以更快地推动案件办理和结案,但冒然追加该企业作为被告,可能会对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某钢构公司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因案件涉及安徽某钢构公司,且案涉合同签署时间久远,相关经手人员流动性大,调取相关证据确有困难。承办法官主动向该钢构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说明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可能对其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督促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情。




判决结果

在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某钢构公司调取证据后,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案涉四车的运费与某钢构公司无关联,判决万某向陈某支付14400元的运输费用。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起长达7年的运输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团风法院始终坚持“营商环境好不好,每个案件都是试金石”的办案理念,全力办好每件“小案”,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