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既要自愿更要合法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努力引导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院提倡和鼓励的审判方式。但是,团风县法院民二庭却对一起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和解予以制止,这是为何?
2011年7月,团风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诉称,2010年6月,张某出资借贷36万元给李某,约定年底还款付息,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不料,李某于今年年初在老家因病去世,张某遂向法院起诉李某的遗产继承人薛某等四人,要求还本付息。案件移送到民二庭审理,当月,原告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均找到承办法官,双方均对案件实事无异议,并当即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同意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要求进行调解结案,确认调解协议。
案件至此似乎进行得非常顺利,下一步仅只是办理结案程序上的事情了。但细心的承办法官们却并没有就此做出结案处理,他们认为案件的顺利程度有些异常,其中可能会有其他隐情。因为本案从开庭至今,只有双方委托的代理人到场,而当事人一直都没有露过面。为查明案情,民二庭周扬州庭长和饶艳军法官先后几次驱车前往当事人家中,寻找此案的所有遗产继承人。通过与其他遗产继承人的交谈了解,他们均对该案件的实事没有异议,同意进行调解结案。案件到此,似乎已经可以排除疑虑调解结案了。但,该案的承办法官在细心核查证据材料的时候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借条原件,均系复印件加盖手印而已。办案法官遂要求原告提供真实的原件,但原告则称其提供的就是原件,并且双方代理人已对债务无异议,要求立即法院确认双方的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事情至此,承办法官详细的给双方代理人进行了交谈,并强调法院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讲求证据的地方。法院不可能给那些有恶意串通嫌疑的人有钻空子的机会,通过法院认定将违法事实变成合法协议。在对双方当事人经过一番耐心的教导和法律知识的讲解之后,原告方遂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许多人会问,为什么法官坚持不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死者遗产不足清偿生前所有债务时,将按比例清偿。此案中,原告与李某的继承人如果恶意串通,企图虚构债权债务或者夸大债权债务,将有可能损害对死者李某遗产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如果对他们的调解协议确认,就相当于从法律上认可了原告与死者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损害了对李某遗产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