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贪杯 祸责共担

来源: tffy 时间:2018-04-23 08:37:07

共饮贪杯   祸责共

 

 

亲戚乡邻喜丧大筵,老友同窗久别重逢,饕餮觥筹之际,醇冽的美酒既能助兴,亦会隐忧。

近日,团风县法院审结了一例共同饮酒人酒后发生事故死亡,受害人家属将其他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情回顾:长期在外的受害人欧某从外地回团风老家后,一夜之间先后两次受约与其同学、亲戚聚餐饮酒。当晚,欧某在驾驶共同饮酒人曹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死者欧某的亲属与共同饮酒的曹某等五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共同饮酒人共同赔偿871867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亲友之间聚餐饮酒后,共同饮酒人实施饮酒的在先行为,相应产生了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对各自酒后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减少饮酒因素引发不确定风险事故的发生。如果共同饮酒人怠于履行该安全注意义务,则客观上存在过错,对公民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欧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具有完全判断和预知能力,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事故应自负主要责任。五被告在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协助照顾义务,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并应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对上述经济损失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摊。

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承担了受害人家属30%的经济损失,并由五被告分别按12%、6%、6%、3%、3%的比例分摊了上述经济损失,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下列六种共同饮酒人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一、组织酒局的人(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义务,通常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大于其他一般共饮人);

二、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

三、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被劝饮人已表示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

四、共同饮酒后放任酒友离开的人(此种情形下,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有可能对酒后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责任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

六、对共饮人酒后从事游泳、攀越等具有危险性的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人;

 

特别提醒

聚会喝酒签“承诺书”、“生死状”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