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子女抚养费,是否有效?

来源: tffy 时间:2019-05-06 10:13:52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子女抚养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0912月,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小杰。201412月,李某以双方夫妻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和取得儿子小杰的抚养权,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李某自愿放弃要求王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所有费用均由李某一人承担。离婚后不久,李某反悔,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王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即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带有人身性质,不能用协议来排除,王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约定排除了子女的法定权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约定的合法有效性,双方有此约定是双方离婚的条件之一,在离婚后,一方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关于协议有效的意见,但该协议只能是离婚后父母双方的内部抚养费如何支付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将来向原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子女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协议不能剥夺,故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该规定,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放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协议本质属于合同,当订立离婚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孩子的利益,协议应合法有效,同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能在离婚的父母双方内部产生有效约束力,对子女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不排除。

     2.法律虽赋予了子女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但在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是否支付抚养费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依据前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要注意该条款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必要,二是合理,对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情形,我们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要严格审查,如果没有孩子生病、大额必要支出、家庭变故或其它法定理由致使抚养一方无法独立支撑孩子正常生活教育等支出的情况下,对诉讼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应支持,有上述特殊情形的,也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及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状况,综合考虑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