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tffy 时间:2026-07-03 19:40:28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4)鄂1121执1272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公司团风分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冶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晶公司)

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

收款账户名:待报解预算账户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101800.8元

发放事由:依照(2023)鄂11民终508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申请人川能公司团风分公司需向被执行人冶晶公司提供工程发票,因川能公司团风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冻结,川能公司团风分公司又因拖欠税款无法开具工程发票,本次执行款项101800.8元给付税务部门补交税款,以川能公司团风分公司名义开具工程发票交付给冶晶公司。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余法官             

联系电话:18107135683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