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发放规范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 tffy 时间:2023-03-09 08:52:24

 团风县人民法院

关于案款发放规范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认真落实执行款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一案一账号”系统规范应用,切实解决好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对执行案款的规范、高效、精细化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款严格执行案款统一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的管理坚持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对案款的收取和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认领每一笔进账案款。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案款台账管理,使用财务系统建立完整的案款台账,同时,建立与业务部门定期对账机制,确保案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

二、案款的收取

第四条 执行局负责本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划进一案一账号执行专户。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入与案件相对应的“一案一账号”的账户中。

第六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见证下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当场书写领条并附卷。

三、案款的发放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应当填写《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上应加盖公章,经办人应当签字或捺印;收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

第八条 执行局安排专人负责案款的统一管理,建立台账,督促日常案款的领取、发放。

第九条 案款支付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执行案款进账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发放,应发尽发,具备条件的案款在15日内发放完毕。执行人员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提起执行案款发放申请,再依次由执行指挥中心核实进账情况、局长审批、分管执行局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一般在申请之日起1日内审批完毕。

(二)财务部门应根据审核信息,在1日内进行线上付款。付款后及时将付款回单复印件反馈给执行部门。

(三)执行部门在付款之日起1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跟踪款项的收付情况。

第十条 对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交到法院主账户的款项,由诉讼案件承办人直接向当事人发放,不再通过执行部门支付。款项到账后,各部门内勤到财务室提供开票信息,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领取第一、四联。

诉讼案件领款应提交以下材料至财务部门:1.领款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填写清楚开户行所在地,当事人为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要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案件裁判文书复印件;3.《执行款领取审批表》;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四联复印件;5.案款发放若有扣除诉讼费款项,还需提供《转收说明》。

第十一条 坚持案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委托支付的,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严禁将执行案款转入代理律师或承办人、法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涉及一案一账号启用之前到账的执行款发放,由案件承办人办理《执行款领取审批表》,再依次由内勤核实进账情况、局长审批、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财务室收到完整的领款手续后,再进行线下放款。

第十三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冻结的执行案款及时解除冻结。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四、附则

第十六条 “一案一账号”监管平台由执行指挥中心确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本院案款收发情况实时动态监管,定期分析研判和通报本院案款发放情况,及时督促提醒发放超期案款、认领不明案款,及时督促整改案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发放及时。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对执行干警、财务人员进行“一案一账号”系统操作培训,强化案款规范管理意识,提升案款系统操作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