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贷款453余万元未还 法院冻结账户后自动履行
时间:2017-08-09 16:15:47
欠贷款453余万元未还 法院冻结账户后自动履行
日前,团风法院民商事审判第二团队在审理一起团风某银行与某涂料公司及担保人林某、王某某以及某钢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担保人银行存款被冻结,无可奈何之下担保人某钢构企业主动履行了担保法律义务,该案还未开庭便顺利审结。
2015年,团风某涂料公司与某银行订立《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双方约定,该银行向涂料公司授信5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林某、王某某以保证人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某钢构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于2016年4月29日向该涂料公司发放了足额贷款,借款到期后该涂料公司偿还部分款项后,截止2017年7月12日仍下欠本金4452159.82元及利息84526.04元。
2017年7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涂料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林某、王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钢构企业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承办该案的廖法官接到申请后,多方查得担保人林某、王某某以及某钢构企业在多处银行开设账户有存款后,迅速冻结担保人的账户。不到一周,该涂料公司及其担保人某钢构企业与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担保人某钢构企业于调解当日主动偿还了全部贷款,法院及时解除了对担保人存款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