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法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两年工资款终偿还
作者: 王晓溪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3-12-16 00:00:00
2013年5月下旬,原告钟某某等十人因迟迟拿不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遂诉至团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欧某一、欧某二、童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是十原告偿还所欠工资款共计3万余元。
2010年11月,被告某工程公司将所承包的一工程转包给被告童某某,被告童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包给被告欧某一、欧某二,原告钟某某等十人受雇于上述被告在此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工资款久拖未还,原告方遂持被告欧某一出具的欠条诉至团风法院。其中,拖欠工资金额最少的为500元,最多的也只有8400元。在普通人眼中,这些数字也许微不足道,但却是农民工朋友通过自己的辛勤付出换来的,因此就格外珍贵。案件到团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飞手中,他立刻召集了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希望通过调解尽快结案,让原告方尽早拿到这笔拖欠两年多的工资款。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被告方各执一词,均已种种理由搪塞,谁都不愿意先偿付这笔款项。一个星期之内吴庭长经两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协议,此十案如期开庭,经审理半个月内判决结案,十原告被拖欠的工资如愿得偿。
吴庭长介绍,本次涉及的十个案件,全部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欧某一、欧某二与童某某系劳务承包关系,刚才完工后,被告欧某一、欧某二与十原告分别进行结算,并由欧某一向十原告各出具欠条各一份。但由于十原告系欧某一、欧某二两被告共同雇请,因此其二人应该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而被告某工程公司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童某某,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某某经又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欧某一、欧某二,且被告童某某无证据证实其与欧某一、欧某二结算完毕,因此童某某亦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