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子女购买保险的费用能否抵扣抚养费?

来源: tffy 时间:2023-06-01 09:24:57
夫妻离婚约定一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给子女购买了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抚养费?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总路咀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童某与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童小某。2019年11月,童某与邱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童小某随童某一起生活,邱某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付至女儿满十八周岁。离婚后,邱某以投保人身份为童小某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每年五千多元。

庭审中,邱某认为其为子女购买了保险,也是用于女儿的花销,应该抵扣抚养费。童某则认为该保险并非孩子必要的花销,不应抵扣。



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关于邱某为童小某支出的保险费是否能抵扣抚养费的问题。法庭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直接用于支出子女正常生活、教育、医疗所需费用,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孩子成长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而保险费支付的对象是保险公司,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并未直接收到保险费,也未直接改善子女生活。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行为,实际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邱某为童小某购买保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童小某的赠与。且该保险费并非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生活所必需,故该保险费不能抵扣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后记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双方更要尽到做父母的职责,尽可能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去弥补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而支付抚养费是最简单直接的一种关心方式,所以不要让关心子女成为一纸空谈,行动起来,拒绝拖欠抚养费。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团风法院在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中,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