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 团风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 团风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和房价的过快上涨,近来出现了不少农民手中的宅基地也变得奇货可居,许多农民为获取利益将宅基地转让,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各类型的宅基地争议成为城中村的主要法律纠纷。
近日,团风法院民商事审判第二团队审理一起因宅基地转让引起的纠纷,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童某某系团风县团风镇得胜桥村村民,未取得团风镇罗家窑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林某某黄州区人,亦非团风镇罗家窑村集体组织成员。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所诉争的地块属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被告童某某不是团风镇罗家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故被告童某某与原告林某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被告童某某应当返还原告林某某购地款79000元。原告购买宅基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只是近来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的一个缩影。在本案中,原告林某某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在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前提下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无效的。被告童某某却认为,双方你情我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成了买卖,原告丧失了对该宗宅基地所有的权利是其自身导致的,与其无关。这种观点代表了这类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想法。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