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团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 tffy 时间:2023-12-25 10:12:16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令人痛心的是,有极少数父母不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甚至做出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

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贾庙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判决撤销了未成年人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是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团风法院审结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基本案情

2006年,被申请人李某与张某在同居期间生育女儿小李。在小李八岁时,母亲张某离家出走,自此小李一直随父亲李某生活。2022年,李某酒后对女儿小李实施侵害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小李母亲张某离家出走多年,对小李未履行监护义务,且在知晓女儿小李被父亲侵害后,仍没有回家照顾小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李处于无人照料、无人监护的状态。

团风县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资格,请求法院指定小李大伯为小李的监护人。县民政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小李的父亲,没有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还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人伦道德要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小李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宜继续由其担任监护人。小李母亲张某早年离家出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小李本人及其大伯的意见,大伯自愿监护小李,小李亦愿意由其大伯担任其监护人。团风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审理经过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收到申请书后,团风法院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保护小李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小李的监护事宜,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村委会、小李大伯家中,对小李的家庭情况及大伯的监护意愿、能力、品行进行调查走访,并认真听取小李的意愿。

 

团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李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却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团风县民政局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李某对小李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予以支持。小李母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在知晓小李父亲服刑后仍未对小李进行照顾抚养。经询问小李愿意由其大伯担任其监护人,小李大伯也愿意监护小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依法指定小李大伯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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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团风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受伤的幼小心灵感受到司法温暖,给予她未来生活的信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