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tffy 时间:2026-06-10 18:53:32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3)鄂1121执844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琴台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仁先、胡立元、何少烈、钟少清、张仁国、张建忠、周凤

案外人:刘保平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39410元

发放事由:申请执行人委托案外人接收执行款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朱法官 

联系电话:0713-6016109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