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法院贾庙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团风法院贾庙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贾庙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贫困户家庭争取到了最大化的损失赔偿。
2018年5月中旬,原告漆某某受被告漆某、易某夫妇雇请,为被告位于贾庙乡某村的老家进行翻新修复。由于房屋左前方生长一棵大樟树阻挡房屋采光且有安全隐患,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叫原告把樟树砍掉。由于樟树树枝粗壮,故原告不得不换上电锯进行作业。在使用电锯时,原告不小心被弹起的电锯锯伤颈部跟肩部,血流不止,原告先后被送往贾庙乡卫生院、团风县人民医院、黄冈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住院三次,共住院77天,共花医疗费55435.2元。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漆某某左上肢单瘫(肌力2级)评为五级伤残;左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评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62%;2.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为150日,营养时间为90日;3.其后期治疗费预计为5000元。
该案的原告漆某某家是辖区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且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平时靠自已做农活及做小工为生,事故的发生给本来就生活不易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然而被告漆某、易某夫妇也都是杖朝之年的老人。事故发生后,经过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司法所的调解,双方都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漆某某将漆某、易某夫妇起诉至贾庙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当天被告换用电锯时,帮工人方某某曾多次劝阻原告不宜高空使用电锯作业,原告一意孤行,才导致事故发生。调查还查明,本案的被告系同姓家族,且是原告的长辈,被告平时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多次雇请原告为其做事,被告夫妇又系退休职工。承办人找到案件调解切入点,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多次上门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并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10万元,余下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