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庙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伪证案件,效果好

来源: tffy 时间:2019-05-31 10:30:47

 

贾庙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伪证案件,效果好

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贾庙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伪证,既严肃处理提供伪证当事人,排除了伪证对民事诉讼的妨碍,又通过提出了司法建议书的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019年2月28日,贾庙法庭受理了原告方某起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童某某为了证明当时订婚和婚后购买的金银手饰(俗称‘三金’)共计金额为37000余元,便提交了团风某银楼开具的质保单6张,共计金额为37706元。次日,当事人方某陈述,“三金”是在黄州某银楼购买的,同时提供了黄州某银楼的发票证实。面对两份证据,肯定有一方是伪造的。为核实这一证据,法庭再次询问被告童某某,童某某迫于对法律威慑,当场承认质保单系伪造。法庭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到团风某银楼核实,该银楼积极配合,调取了历史单据交法庭核对,经过核对,发现“三金”实际购买处确非团风某银楼,童某某所提供的团风某银楼6张质保单系伪造证据。

童某某及团风某银楼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对给予制裁。但简单的罚款拘留虽然可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震慑,但不利于案件处理和社会稳定。法庭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鉴于童某某认错态度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鉴于团风某银楼积极配合法院核实证据,事后认识错误,积极整改,为了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决定向该银楼发出了《司法建议书》:1、规范经营,加强员工业务素质培养,争做合法公民。2、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银楼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意见:1、扣除当事人童某当月全部奖金。2、责令童某查阅法律知识,要求与同事分享学习。3、强化员工法律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票据管理,避免出现类似事情。4、举一反三,加强开具不实票据处罚力度。童某个人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出具书面悔过书。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在道德层面,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法等行为,不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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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