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预防

作者: 程晓华来源: 原创 时间:2013-05-06 00:00:00

内容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动机单纯,偶然性、随意性、激情性犯罪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思想比较简单,作案动机也因而比较单纯。另外,在这个人生特殊过渡期阶段,未成年人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叛逆心理较强,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往往难以把握和控制情绪,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头脑发热而引发突发性犯罪。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集中化。

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繁多,侵害客体广泛,涉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等。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型犯罪和人身损害型犯罪两大类。财产型犯罪又集中在盗窃、抢劫等犯罪中,未成年人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往往会采取偷窃、抢劫等手段;人身损害型犯罪又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和强奸等犯罪中,在这一犯罪类型中,性质恶劣,手段凶残。未成年人正处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逞强好胜,因此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不计后果。另一方面,受生理规律和社会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刺激,未成年人在识辨事物、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力不从心。这种矛盾和失衡,造成未成年人很容易实施以放纵和发泄为特征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团伙作案为主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绪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波动性,既追求独立性,又摆脱不了依附性。这表现在未成年人更倾向于和同龄人一起交流、来往,而对长辈,尤其是家人抱冷漠和不信任态度。因此,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因上当受骗或盲目跟风,结团成派,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采用了共同犯罪、从而在心里产生、获得力量感和安全感。

四、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再犯罪率高。

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还不够稳定,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胡作非为,吃一点小亏就图谋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为了一个“不顺眼”的动作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未成年惯犯、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由于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己由初犯的恐惧,转化为习惯和麻木,不思悔改。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收敛,反而疯狂报复社会,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是指未成年人自身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外因则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对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客观方面的因素。内因是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原因,外因通过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而起作用。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成长时期中,外因的影响作用巨大,更应该加以重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特殊的身心因素

①生理特征。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随着营养结构的升级,未成年人日趋早熟,性的要求逐渐强烈,对异性和性生活的好奇也越来越强烈,加上自控能力较弱,缺乏科学的生理卫生知识,极容易在外界不良信息的刺激下,采取非法、甚至暴力的手段满足低级的本能生理需要。

②思想和心理特征。随着身体外形的迅速变化、生活能力的增强和活动领域的扩大,未成年人产生了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但在生活上和认识水平上还需要家长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呈现出独立愿望与依赖习惯并存的矛盾现象;性机能的成熟又使其在心理上与家长和老师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感,既希望被理解,又羞于启齿,不愿受人干预,这就形成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阶段的闭锁与开放的矛盾心理。多种矛盾使他们心理发展呈现不稳定的长期波动状态。在某些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未成年人极容易形成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抵抗不良影响免疫力弱、遇事冲动、行为过激等心理特点,这些心理很大程度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

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征,决定其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因此,当未成年人处于不良的外部环境时,极易形成不良的人格、品行和嗜好;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和诱惑下,在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下,未成年人意志不坚定,极易形成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①家庭因素。家庭教育缺失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外在原因。所谓“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问题家庭”的主要类型有溺爱型家庭、残缺型家庭、打骂型家庭和留守型家庭。其中,在溺爱型家庭中,父母对孩子过分宠爱、全力满足,放任自流,导致孩子养成自私任性、唯我独尊、好逸恶劳等等不良习性;当他们走上社会,受到挫折,就会容易失去控制,走向邪路;而在他们犯罪失足后,家长还千方百计走后门,拉关系,说情开脱,造成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有恃无恐。在残缺型家庭中,父母感情不和,或是有一方离异、再婚,有的父母双方离婚时都不要孩子,有的受继父、继母歧视、虐待,给孩子心灵造成严重创伤;有的离婚虽然抚养了孩子,但对他们缺乏必要的关爱,孩子一旦有不良行为就拳脚相加,甚至撵出家门,致使孩子犯了错误不敢回家,流落街头,很容易误入歧途。在打骂型家庭中,父母经常打骂孩子,除了承受皮肉之苦,孩子的心灵也受到伤害,容易产生自卑、无情、暴躁的性格,这正是他们犯罪的内在动因;同时,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模仿倾向,在父母的惩罚性行为中,他们学会粗暴、打斗、残酷,并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留守型家庭的未成年人因为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整天为了生计东跑西赶,很多未成人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于祖父母年纪较大,无力管教孩子,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且长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晚辈的过错,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小孩缺少稳定的健康的成长环境,辨别事非能力弱,容易被坏人所利用,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我院审理的一案例,被告人7人都是未成年人,其中留守儿童5人,父母离异的3人,全部是初中没有上完就辍学,有两人跟爷爷奶奶生活,因乱花钱爷爷奶奶管不了,不给钱他用,就与社会上一些趣味相投的哥们纠集在一起,想法搞钱,抢夺他人的钱财,走上犯罪的道路。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但会影响其正常社会行为的发展,甚至还会造成其人格偏差和心理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极易被坏人所利用,从而为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伏笔。

②学校因素。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与之密切相关。学校教育得当能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教育不当可能诱发犯罪。目前我国中小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学校教育方针偏差。不少学校将“素质教育”当成口号,片面追求升学率。另一方面,学校不重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方面的教育,不重视法制教育,忽视青春期健康教育,未能帮助孩子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线以抵御不良意识的侵蚀。第二,对学生缺乏全面的关心。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对学生缺乏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同时缺乏和家长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的变化,因而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解决,无法及时对不良行为、思想和习惯进行矫治,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教师对“后进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教师对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批评多鼓励少,有的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甚至简单地以“开除”作为保持学校在校生犯罪率为“零”的手段,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③社会因素。社会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外部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判断是非能力差、自控能力弱,文化市场上那些不健康书籍、影视、网吧中的“色情”、“暴力”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思想的健康发展,强烈地刺激未成年人的感官感受,诱使他们模仿、尝试,最终导致犯罪。其次,不良社会风气深深冲击着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些未成年人为了参与赌博,出入歌厅、网吧,然而他们又没有经济收入,因而就挺而走险,偷盗、抢劫,最终沦为囚徒。再次,一些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顾政府部门的规定容留未成年人,有的甚至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观看黄色录像、赌博等违法活动,使其最终走向犯罪。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自我预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来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够,应当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应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二)家庭预防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其实孩子都是很宽容的,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

(三)学校预防

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四)社会预防

现在的社会多姿多彩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边看边模仿,甚至对身边的家人、朋友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他们从不担心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累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四、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预防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二)我院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三条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寓教于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才是目的。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定庭审方式、方法,保证“三要”:一要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在开庭时将有关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在审判区内为监护人安排专席,保证其参与诉讼,为少年被告人辩护,并享有阅读审判笔录和为少年被告人上诉等权利。宣判后安排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二要把法律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语通俗化,审判语言言简易懂;在严肃与温和相济的气氛中进行审理,把感化的亲切语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关怀的情感体现在促进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对那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体现从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决的,均组织家长、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帮教座谈会。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座谈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如在审理余某某等三人抢劫一案时,特邀请了该案3个被告人所在学校的领导参加旁听。并且到学校,社区了解三被告人家庭情况,平时表现。判决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他们是在校生,且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实际情况,均判处缓刑,使三人重返学校。法庭最近回访了解到,三人遵守纪律、学习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学习机会,刻苦学好本领,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广泛开展送法进校活动。我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给学生上法制课,帮助学校普法。还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学开庭审判,收到了使学生学法、知法、讲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②《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6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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