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开具的、用以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以及解除时间的证明,其内容主要包含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法律文书案号及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证明信息。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法院之所以向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户口变更、买房、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为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由于这些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项情况记载非常详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或个人财产情况以及子女状况等个人隐私内容,会使当事人感到尴尬和不便。而《离婚证明书》不仅涵盖了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隐去了个人隐私信息,而且加盖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经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书生效同时,由承办人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经判决离婚的案件生效后,当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承办人核实后,再向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只要当事人提供手机号码并同意电子送达,法院即可将所有材料扫描发送至当事人手机,在手机中签收即完成了送达。